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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检验医学与临床 检验医学与临床杂志 近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称,要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的诊疗效率和医疗资源的共享利用率,方便患者就医,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No.1 两大类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 《通知》称,此次互认项目在原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深入推进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豫卫医〔2013〕136号)明确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范围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互认项目仍然包括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两大类别,并综合考虑了病种和当前的同质化水平因素,主要选取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对疾病诊断治疗短期影响不大的项目。 互认单位:河南省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医联体成员单位之间,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医疗机构之间。 互认项目清单 上下滑动查看 ▼ No.2 10类情形不予互认 《通知》中也明确了,如存在这10种情形,将不予互认。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的; 2、因时效问题,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3、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4、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检验的; 6、重新复查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7、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 8、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 9、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 10、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No.3 及时发现和查处“大检查”“滥检查”行为,加强对临床医师管理 为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区域内检查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要及时发现和查处“大检查”“滥检查”行为,逐步提高检查检验结果同质化水平和互认比例。 同时,《通知》强调,加强医务、检验、影像、质控等职能科室协调配合,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技术人员培训,主动参加国家和省有关单位的质量控制工作,进一步提升检查检验水平,同时加强对临床医师管理,完善考核和监督制度,切实落实互认工作,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通知》最后还强调,要充分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对确需重新检查检验的项目,医务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减少医患冲突。 来源:河南省卫健委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