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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2、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3、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4、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5、企业应当制定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的要求。

  6、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7、企业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使用的文件应当为现行有效的文本,已废止或者失效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8、书面记录及凭证应当及时填写,并做到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不得撕毁。更改记录的,应当注明理由、日期并签名,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9、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

  10、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储存疫苗的应当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
  (二)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三)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四)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五)冷藏车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

  11、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冷藏箱及保温箱具有外部显示和采集箱体内温度数据的功能。

  12、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应当由专人负责,并建立记录和档案。

  13、企业应当对冷库、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以及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企业应当根据相关验证管理制度,形成验证控制文件,包括验证方案、报告、评价、偏差处理和预防措施等。

  14、企业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
  (二)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
  (三)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四)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采购中涉及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采购部门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和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审核批准。必要时应当组织实地考察,对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15、企业应当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以下资料:
  (一)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三)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16、企业与供货单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二)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四)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
  (五)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
  (六)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
  (七)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17、采购药品时,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

  18、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发票按有关规定保存。

  19、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药品,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志,通知验收。冷藏、冷冻药品应当在冷库内待验

  20、验收药品应当按照药品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供货单位为批发企业的,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21、企业应当按照验收规定,对每次到货药品进行逐批抽样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
  (一)同一批号的药品应当至少检查一个最小包装,但生产企业有特殊质量控制要求或者打开最小包装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可不打开最小包装;
  (二)破损、污染、渗液、封条损坏等包装异常以及零货、拼箱的,应当开箱检查至最小包装;
  (三)外包装及封签完整的原料药、实施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可不开箱检查。

  22、验收人员应当对抽样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等逐一进行检查、核对;验收结束后,应当将抽取的完好样品放回原包装箱,加封并标示。

  23、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
  (二)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
  (三)在人工作业的库房储存药品,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为绿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待确定药品为黄色
  (四)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五)搬运和堆码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外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堆码高度符合包装图示要求,避免损坏药品包装;
  (六)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七)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
  (八)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存;
  (九)拆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应当集中存放;
  (十)储存药品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和杂物堆放;
  (十一)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储存作业区,储存作业区内的人员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十二)药品储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24、养护人员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药品质量特性等对药品进行养护,主要内容是:
  (一)指导和督促储存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与作业。
  (二)检查并改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三)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
  (四)按照养护计划对库存药品的外观、包装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养护记录;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者有效期较短的品种应当进行重点养护。
  (五)发现有问题的药品应当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和记录,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六)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按其特性采取有效方法进行养护并记录,所采取的养护方法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
  (七)定期汇总、分析养护信息。

  25、企业应当将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购货单位,并对购货单位的证明文件、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保证药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购货单位的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或者诊疗范围,并按照相应的范围销售药品。

  26、出库时应当对照销售记录进行复核。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一)药品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等问题;
  (二)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者液体渗漏;
  (三)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
  (四)药品已超过有效期;
  (五)其他异常情况的药品。

  27、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装车等项作业,应当由专人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在使用前应当达到相应的温度要求;
  (二)应当在冷藏环境下完成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封箱工作;
  (三)装车前应当检查冷藏车辆的启动、运行状态,达到规定温度后方可装车;
  (四)启运时应当做好运输记录,内容包括运输工具和启运时间等。

  28、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温度控制要求,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温或者冷藏、冷冻措施。运输过程中,药品不得直接接触冰袋、冰排等蓄冷剂,防止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29、在冷藏、冷冻药品运输途中,应当实时监测并记录冷藏车、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内的温度数据。

  30、企业应当制定冷藏、冷冻药品运输应急预案,对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异常天气影响、交通拥堵等突发事件,能够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31、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药品的,应当对承运方运输药品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索取运输车辆的相关资料,符合本规范运输设施设备条件和要求的方可委托。

  32、企业委托运输药品应当与承运方签订运输协议,明确药品质量责任、遵守运输操作规程和在途时限等内容。

  33、企业委托运输药品应当有记录,实现运输过程的质量追溯。记录至少包括发货时间、发货地址、收货单位、收货地址、货单号、药品件数、运输方式、委托经办人、承运单位,采用车辆运输的还应当载明车牌号,并留存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

   34、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投诉管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投诉渠道及方式、档案记录、调查与评估、处理措施、反馈和事后跟踪等。

  35企业发现已售出药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通知购货单位停售、追回并做好记录,同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6、企业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建立药品召回记录。

  37、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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