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局联合印发通知,对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专业评审条件进行了修订。新的评审条件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指示要求,拓宽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职业发展空间,更加注重对评审申报人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方面的要求,突出能力业绩评价导向。
自2019年以来,随着《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法律法规修订实施,药品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度发生重大变化,国家明确要求加快建设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并完善相应职称评审政策。我省此次发布的新的评审条件以药品检查员实践能力和工作实绩为导向,完善了药品检查员参加相应职称评审的政策和药品检查员激励机制,持续拓宽了药品检查员发展空间。
一是扩大专业申报范围。新的评审条件明确将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查核查、技术审评、监测评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申报评审范围。
二是分级制定条件标准。新的评审标准更加科学完善,并根据不同岗位类别的专业技术人才要求制定了相应的业绩要求,并首次对药品检查员参加药品注册、生产、经营环节现场检查和飞行检查中发现重大风险隐患作为能力业绩重要条件。
三是突出绩效导向。对论文数量、排名进行适当调整,改变片面将论文数量、排名等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的做法。根据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专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特点和岗位属性,将主要负责人获得省(部)级医药、医疗器械和生物制药领域先进集体作为衡量其日常履职的重要成果,更加注重工作实绩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四是坚持品德为先。秉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作为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对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该情形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信息来源:人事科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