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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17亿!又一国家级新规落地:严查耗材、药械配送采购

来源: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编辑:联盟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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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通报,

一地卫健局被点名!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第四批)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


据通报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地方发展改革委和第三方机构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排查处理,形成《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第4期)》。

其中,包括一地方卫健局违规限制除特定公司外其他医药公司准入经营的典型案例。

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向该县人民政府上报《关于给予某医药有限公司优惠政策的请示》(都卫报〔2019〕88号),提出“在同等条件下,全县 所有医疗单位优先采购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药品、医疗器械、 一次性耗材、中药饮片、医用化验试剂等药品医疗器械”。

2020年1月8日,该局将文件转发至县直医疗保健单位、各乡镇卫生院,要求认真执行。根据该局要求,2020年1月至10月,都安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各乡镇卫生院先后与某医药有限公司签订配送协议。

卫生健康局指定某医药有限公司优先作为该县药品、医疗器械、一次性耗材、中药饮片、医用化验试剂等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单位的行为,变相限制其他同行业经营者在当地相关市场准入经营,违反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关要求。

2020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有关投诉,立即到都安县卫生健康局开展调查。目前,该案例已完成整改,都安县卫生健康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药品耗材采购相关制度,实行网上集中采购,严禁线下采购。

毫无疑问,既然能够作为典型案例,就说明这样的案例在国内绝不会是少数。

滥用行政权利垄断、限制药械采购配送

多地政府部门被查

众所周知,在医药购销领域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在之前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业内普遍存在的现象。

此前,国家药监局就曾发文点名,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外地医药企业进入。

据悉,古田县人民政府发布了一则《关于印发古田县促进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的六条措施的通知》,要求地方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本县药品、耗材、医疗设备,在药械配送市场,同样支持本地产业,严重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另外,湖南省双峰县卫健局同样犯了同样的错误,其与国药控股长沙有限公司签订的《药品、耗材、设备购销战略合作协议》中,不仅指定国药控股长沙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更是对药品、耗材、器械设备销售量进行要求。最终,因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被叫停调查。

今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22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案件(第一批)》,对上述违规单位再次点名通报。

罚没17亿!严查医药购销领域垄断行为

但显然,由于医药领域市场主体较多,经营模式复杂,产业链条长,反垄断监管面临的挑战仍然比较大。

不仅仅是政府行政单位,原料药以及高值医用耗材企业垄断行为同样也是国家密切关注的重点。

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发布了一组数据,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查办医药行业案件159件。其中,审结医药行业经营者集中案件83件,罚没金额超17亿元。

今年3月,国内种植牙领域最大跨国械企之一的瑞士盖氏制药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盖思特利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同样因与一级经销商在骨填充材料和可吸收生物膜医疗器械产品价格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惩罚,罚款912.3598万元

此前,全球医械大佬美敦力同与其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心脏血管、恢复性疗法和糖尿病业务领域医疗器械产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被罚款1.185亿元。

放眼整个医药领域,天价罚单频频开出。近年来,各地纷纷行动,多管齐下打出“组合拳”,浙江、天津、江苏、河南、上海、北京等地分别对多种原料药和牙科高值医用耗材企业垄断行为作出处罚,有效遏制医药领域垄断行为发生。

国家级新规落地!

医药领域反垄断新时代,开启!

与此同时,在监管层面上也下了大功夫,今年6月,《中国反垄断法》正式完成并落地执行。

新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调查”、“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

其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该条款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新型行政垄断行为,即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与某些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来指定特定企业经营某些业务,从而排除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的可能,例如上述案例,将得到全面遏制。

同时,新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禁止轴辐协议,即“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这一条文在实际层面上对医药行业和企业经营产生了较大影响,尤其是医药企业在管理经销商过程中,必须要处理好与经销商之间的矛盾。

11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再发一文,要求贯彻落实反垄断法,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竞争治理效能。

毫无疑问,随着医药行业反垄断持续深入、甚至加码的大背景之下,对于医械圈来说,滥用行政权利垄断配送、采购等一些列违规操作,必将被集中出手整治!

一个全新的医药领域反垄断时代,逐渐清晰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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