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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份支部主题党日保密学习内容 提示
【一】“十个管好”内容 管好文件。要加强对涉密文件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携带、清退、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涉密文件起草须使用涉密计算机,在起草电子稿时应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有关过程稿应按相应密级文件严格管理。涉密文件应在机关、单位内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制作,制作场所、设备等应当符合保密规定。传递涉密文件应当指定专人、专车,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借阅涉密文件要严格落实审批登记手续,进行保密提醒,规定退还时间,签订保密承诺书,做到流向清楚、可追溯、可查询、复制涉密文件应当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严格履行报批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汇编涉密文件资料要经制发机关、单位批准,不得改变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涉密文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阅读、处理,使用文件保密柜进行存放并在规定时限内退还,不得擅自将涉密文件带离办公场所,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二】《保密法》关于管好文件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得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二十九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十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并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或者处理国家秘密;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六)其他违反信息系统、信息设备保密规定的行为。 【三】《保密条例》关于管好文件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或者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资质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方式进行; (四)阅读、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场所进行; (五)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六)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七)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八)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九)清退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制发机关、单位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第二十九条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发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二)传递、携带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两人以上同行,所用包装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三)阅读、使用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指定场所进行; (四)禁止复制、下载、汇编、摘抄绝密级文件信息资料,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同意; (五)禁止将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 《销密不当被查处》 李某,某地市政府办综合科副科长。春节前,该单位组织各科室清理出废旧书籍,文件资料等,暂存于库房等待销毁。节后上班,李某心想抓紧把这批文件资料和书籍送销。按照规定,对清理出来的涉密文件应认真履行清点、登记造册,经审核批准后,送定点销毁机构现场监销。然而,李某认为清理出来的都是无保存价值的废品,加之年初工作繁忙,于是在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这批文件资料和废旧书籍、报纸等混在一起,交其岳父张某送造纸厂化浆销毁,并允诺销毁纸张收入作为其劳务费。不仅如此,张某为获取等多收入,还携带文件资料沿街寻找买主,致使文件资料流落到无证摊贩文某手中,最终被我有关部门查获,所幸未造成实际泄密后果。经查,这批文件资料共14袋700公斤,其中346份文件资料涉及国家秘密。事件发生后,李某受到党纪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 案例二 《新人泄密被严惩》 某机场刚参加工作的调度人员韩某,工作期间接触到有关内部制度、警戒等方面的涉密文件。韩某初次看到涉密文件,感到十分“新鲜”,便用个人手机对三份文件进行拍照,留存于智能手机中。当晚,韩某看到中学同学微信群中有人讨论相关话题,出于炫耀心理,便将其拍摄的3份文件发送至该微信群,导致文件在多个微信群传递扩散,并被发送至短视频平台。事件发生后,韩某因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